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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工会理论研究会章程
来源:指导小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7-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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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工会理论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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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国家邮政工会理论研究会。简称:邮政工会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国家邮政工会的领导下,研究邮政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方针,深入分析邮政工会的历史和现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邮政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邮政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思路和新对策,为开创新时期邮政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新局面服务,为推进中国邮政的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1、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学习马列主义有关工人运动的理论,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有关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党中央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指示精神。
2、结合行业特点,围绕国家邮政工作大局,研究邮政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重要理论、政策问题,探索新形势下邮政工会工作的新路子。
3、对邮政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劳动关系协调;职工队伍素质和职工补充保险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讨论,并提出建议。
4、组织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考察活动,编辑研究资料,指导邮政系统各级工会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工会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开展工会理论政策研究活动的各省(区、市)邮政工会理论研究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成为正式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会员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优先取得本会资料的权利;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义务: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 按时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全体理事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17-23人,主要在邮政系统长期从事工会工作、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工会工作者中产生。理事会成员由国家邮政工会主席提名,经国家邮政工会常委会讨论确定。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可与国家邮政工会委员会同步进行。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研究会章程;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确定邮政工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邮政工会研究会工作报告;提出研究课题;讨论和处理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理论研究成果的评审;表彰工会研究先进单位和个人;批准吸收团体会员。
第十条 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可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专项活动。理事会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家邮政工会办公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可聘请长期从事工人运动研究的专家担任顾问,根据需要,聘请兼职工会理论研究人员。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邮政工会预算拨款;2、接受资助;3、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开展邮政工会理论研究活动,包括重大课题研究、组织学术交流、编辑研究资料、聘请专家咨询与讲学、奖励优秀论文、表彰工会研究先进单位和个人等。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督和同级工会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邮政工会理论研究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国家邮政工会理论研究会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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