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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9日,交通部在南京召开长江江苏段实施船舶定线制总结表彰会,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蒋定之、原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出席了会议。会上,徐祖远、蒋定之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由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主持,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徐光宣读了交通部表彰决定。 徐祖远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长江江苏段实施船舶定线制的主要成效。他说,实施船舶定线制后,大船、小船各行其道,航行安全状况大为改观,尤其是大型海轮夜航安全有了保障,船舶营运率和码头周转率大幅提高,港口吞吐量不断上升,江苏沿江乃至长三角及整个长江腹地的区位优势都得到了发挥。同时,船舶定线制实事求是地考虑到了当前我国航运生产力还处于一个较低水平的现实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为一些小型或低标准船舶的安全航行提供保障,把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根本出发点放在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上,放在执法为民上。既解决了“航行安全”问题,又解决了“航运经济发展”问题。这些情况表明,部党组关于在长江江苏段实施船舶定线制,进行分道通航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客观规律和切合实际的举措,顺应了当前水运生产力发展的迫切需要,符合“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水上交通管理上的具体体现。 徐祖远充分肯定了长江江苏段实施船舶定线制的主要经验:一是要抓住水上运输的特点将管理落到实处。实施船舶定线制抓住了长江江苏段碰撞事故多的特点,通过“大船分道,小船分流”,有效控制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从而大大减少了事故总数。因此,我们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重点,科学把握客观事物的真实状况和内在规律,逐步解决影响水上安全形势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 二是对决策要进行科学的论证。在长江江苏段实施船舶定线制,是部党组高瞻远瞩、深思熟虑作出的正确决策。在船舶定线制研究过程中,我们也有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船舶定线制的可行性、必要性提出过质疑。对这些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本着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认真考虑是否采纳。在制订和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行实船试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实践证明,正是我们以规范科学的务实精神,研究、实施船舶定线制,才使整个规定的规范性、科学性、可操作性都很强,切实有效。 三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多层次、全方位投入。在长江江苏段实施船舶定线制能取得显著成效,也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成果。从提出长江江苏段航路改革设想,到研究制定航路改革方案,从船舶定线制规定的出台到付诸实施,凝聚了各方人士的智慧和心血。在交通部党组的正确决策和指导下,海事、航道部门密切配合,航运企业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积极协调,广大船员积极配合,这才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事实证明,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链中,主管部门只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环,但并不能代表一切,更不能包办一切。各层次的实践主体都应承担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投身到保障水上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这一行动中去。 四是管理政策的顺利实施需要主管部门下大力气去推动。船舶定线制在我国内河海事管理中过去根本没有尝试过,最终之所以能够推行,和海事部门下大力气推动分不开的。因此,我们做工作,要一切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扑下身子真抓实干,在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际工作上狠下功夫。 以上四点基本经验归结到一起,就是要按照政府的职能要求,不断地改革和创新,要以改革促发展,通过改革促进交通行业自身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是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共同要求。 徐祖远在对巩固长江江苏段实施船舶定线制成效的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指出交通部门在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时,一定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在决策和管理中体现出交通行业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基本要求。在深化实施船舶定线制的过程中,要坚持经济发展和水上安全并举,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 二是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使船舶定线航行意识深入人心。交通部提出要“大宣传”,海事系统尤其是江苏海事局还要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对船舶定线制的宣传;中央和地方的各个媒体对这一工作给予关注,积极宣传,特别是《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尤其要宣传定线制的基本要求,宣传报道实施定线制的成效和交通部门、各级政府在实施定线制过程中所作的努力,报道报道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航运企业要及时对船员进行教育培训,在内部安全管理中要纳入船舶定线制规定,增强船员自身的遵章守纪意识。同时我也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渔船、港口作业船及横江渡船的管理,督促船舶按照定线制规定的航线航行。 三是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在深化实施船舶定线制过程中,一定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上温总理讲话的精神,把6月初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海事系统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做好立法工作。这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部门的基础。作为交通部门,在制定和修改规章时,要考虑到和船舶定线制规定的衔接,避免发生冲突。当前,重点是要抓紧修订和完善《内河避碰规则》等相关的规章和技术规范。同时,也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立法活动中,要考虑到和这个规定的衔接,将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纳入到地方法规中。其次,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定线制规定的正确实施。海事部门要严格按照船舶定线制要求正确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要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原则”,对违法航行船舶坚决查处,但也要注意及时化解各种内部矛盾;要深化海事监管模式的改革,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同时,还要继续下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第三,要加强执法监督。要完善海事部门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请地方人大、政府、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部门对海事执法部门给予监督。 四是要发挥交通行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优势和作用。交通行业要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不能将自身的发展孤立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之外。具体到海事部门来讲,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寓服务于监督管理之中,不断提高服务的水平,做促进社会进步和保护与发展先进生产力的积极推动者,用有效的监督和高水平的服务,保护好航运企业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安全,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新理念。在实施船舶定线制过程中,要注意协调“条”“块”结合,既要认真执行“条”制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要服务于地方“块”的发展需要,顾全大局。要结合各地实际环境和条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做到让中央满意、让部党组满意,让地方政府满意,归根到底让人民群众满意。 五是要加强配套建设。要不断加强软、硬件的配套建设,包括加强监管手段建设,从政策上完善船舶定线制。部规划司、海事局等单位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科学规划,提出对水上交通安全保障系统和信息系统给予必要投入的方案,也请地方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要继续深化改革,海事局要把海事执法管理模式改革和水上服务模式改革工作做好,适应船舶定线制对现场动态执法的需要,进一步改善通航环境。要完善政策。定线制规定并不能包罗万象,还要出台一些政策予以补充,以后在船员考试中,就要增加船舶定线制方面的知识,还要开通新航道,地方政府和航道管理、工程单位及海事部门互相支持、配合协调好。 蒋定之在讲话中高度评价了长江江苏段实施船舶定线制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一是长江江苏段安全形势有了根本性的好转;二是长江江苏段通航秩序有了根本性好转;三是船舶定线制的实施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四是船舶定线制的实施带来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安全形势的好转,减少了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实实在在的保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航秩序的好转,“水上高速公路”的形成,在改善了通航环境的同时,也改变了江苏沿江的投资环境,沿江区位优势更加明显,江苏港口竞争力明显提升。同时实现了管理模式与国际惯例和海上管理模式的接轨,奠定了长江江苏段作为“国际化”通航河流管理的基础,江苏沿江港口实现“海港化”的管理也有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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