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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干个体可享“大学生待遇”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17 (阅读次数:
学习网济南3月11日讯1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提出要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开辟农民工创业服务“ 绿色通道”。

    加大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力度

    通知提出,要积极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对符合产业政策、安置就业人数多的投资项目优先立项审批。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多招用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

    我省将以建筑业、宾馆和餐饮业、制造业、采矿业、居民服务业为重点,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工作力度,确保在城镇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都能签订劳动合同。

    从事个体经营3年免收登记费

    通知提出,要大力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鼓励、引导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一定资金的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首次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参照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的就业优惠政策,免收登记费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荐等创业服务。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服务“绿色通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进行信贷产品创新,提供符合农民工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当前要把扶持创业农民工作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重点。

    裁员超百人要报省级劳动部门

    通知指出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对业主恶意拖欠工资逃匿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惩治机制。各级司法机构要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对招收农民工比较多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的10% 或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要及时将裁员情况和工作预案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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