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争办函[2009]1号
关于2008年度创争活动标兵单位、职工标兵
和标兵班组填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表格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争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宣教部,铁路、民航、金融工会宣教(生产、组宣)部,国资委群工局、全国工商联宣教部:
按照《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奖励办法》(创争指字[2007]1号)、《关于2008全国创争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补充通知》(创争办字[2008]7号)以及《关于命名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决定》等文件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授予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刘吉祥等9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北京市气象台预报室等10个班组“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现请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称号的集体和个人按要求填报以下表格(“中国工会经济技术工作网”下载http://jjjs.acftu.org/template/10001/file.jsp?aid=11129):
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请填报第二组中的表格2、5;
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个人请填报第二组中的表格3、4,领导干部需填写表格5;
获“全国工人先锋号”的班组请填报第三组中的表格2。
请有关集体、个人按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一式六份,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2月28日前寄到全国创争办,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收件人:张成菊,邮编:100865;联系电话:010-68592079,13436425468;同时将表格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pingxuanhuodong@sina.com。
注: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将获得证书、奖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将获得证书、奖章、奖金,“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将获得证书、奖牌。
全国创争办
200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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