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采取四项措施支持工会工作 |
来源:指导小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1-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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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落实四项措施,支持工会工作。 省政府下发的有关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如涉及职工群众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则应认真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健全监督机制,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与工会组织沟通协商的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为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创造条件,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通知指出,各级税务机构要积极协助各级工会组织向纳税人宣传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和拨交工会经费的法律规范,要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规定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在评选先进企业和优秀经营者时,要把企业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和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列为基本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和有效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工会交纳经费。 (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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