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旨在通过地方性立法将新疆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
这一《条例》起草工作于2008年8月初开始,形成初稿后印新疆有关厅局、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40多家单位和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
记者在会议上了解到,《条例(草案)》对新疆民族团结教育的原则、机构职责、内容与方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自1983年以来,新疆将每年5月定为“民族团结教育月”。这项活动的持续开展促进了新疆各民族互相信任、支持,和睦相处,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不断涌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推进,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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