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在镜头里留下的不仅是时光的变迁,还有成熟的印迹。
吴艳的身份符号有若干,择其要者,有三个身份必须交代——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劳动模范、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一
吴艳从工作开始基本上每年都被评为“先进”,这个时候的吴艳是以“独善其身”的态度来从事繁重而辛苦的工作的。“我受母亲的影响很大,觉得自己作为一名工人,必须把本职工作干好,不能给父母丢脸。”
1985年7月1日,年仅16岁的吴艳被招进昆明公共汽车总公司,吴艳说:“我妈妈是这个公司的职工,当时时兴照顾职工子女的内招,我父亲病重,家庭很困难,我就被招进来了。”是岁她刚读完高一。进了公司,吴艳担任五路车的售票员。
五路车一直是昆明公交公司最为重要的一条线路,呈东西向经东风路横贯昆明市区,东风路就是昆明市的“长安街”,吴艳从一工作就被反复灌输一个浅显的道理:“昆明市是云南省的门面,昆明公交是昆明市的脸面,五路车又是昆明公交和昆明市的一张流动的脸。只能干好,不能干坏。”
二
工作应当是很辛苦的,但吴艳说那时候年纪小,不知道苦和累。
吴艳家住昆明的小西门,工作地点在城东的昆明东站,几乎横穿整个城市。“早上4:30必须起床,5时整出发。不然就赶不上了,而我们的工作绝对不许迟到。”在吴艳的记忆中,最艰难的是起床,“啊呀那个难啊。你没法想象,我起床是用3个闹钟叫醒,因为一个闹钟的响声音量不够,持续时间又短,叫不醒我。”她说,“即使这样,还常常是穿好了衣服又倒下去睡着了,冬天尤其不想起床。”
售票员的活儿一干就是两年半。1988年1月,领导觉得吴艳是棵好苗子,把她抽调出来学习驾驶,结业后开公交车。这是一个在当时为许多售票员羡慕的活计,但吴艳不喜欢,不愿意去,原因却简单得有些可笑——“我怕车。连走路遇到汽车都怕,更何况自己去开!”吴艳觉得那又长又高又宽如此庞大的汽车很可怕,驾驭不了。后来同样是驾驶员的妈妈把吴艳教育了一顿,吴艳才战战兢兢地去学驾驶了。这一学,整整一年。1989年1月,吴艳开始了自己4年半的驾驶员生涯。
从售票员到驾驶员,吴艳改变的只是自己的工作方式,没有改变的则是一以贯之的敬业精神。以笑脸、包容、热情、友爱日复一日地回馈乘客,坐吴艳售票的车或者她开的车,总是一种享受。
日久天长,乘客的赞扬就渐渐变成了她的一个个先进称号,从市级的“三八红旗手”和“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到省级的“三八红旗手”和“巾帼文明岗标兵”;从市级劳模、十大杰出青年到省十大杰出青年、建设部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吴艳的一切荣誉都始终和“劳动”这两个神圣的字眼儿分不开。
三
2003年初,吴艳当选了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是年3月,她出席了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半个月的与会时光,对吴艳触动极大,她感到自己的知识少得可怜,“尤其是法律知识太少。人大代表要讨论审议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需要方方面面的知识;要参与立法和执法监督,要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不懂法律哪成?”
吴艳的性格是说干就要干,百折不回。2003年9月,她进入中央党校法律本科班专门学习法律。现在又开始在职研究生的学习。“自己基础差,只有终身学习,不懈努力了。”吴艳说。
一旦有了可以为别人服务的平台,有了法律基础知识,有了人大代表的社会身份,吴艳觉得自己就不能满足于仅仅干好本职工作,而是应当进入人大代表的角色,为维护公民权益而奋斗。
此时,作为人大代表的吴艳开始思考“兼济天下”的角色使命了——她从自己熟悉的行业开始,结合所学的法律知识,把目光转向了纠正和交通运输有关的法律瑕疵上。
从2004年开始,一连4年,她领衔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不当规定提出议案,要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及损害赔偿均应遵循以责论处原则”适当修改该条款。“在这个条款下,有人居然以此'依法敲诈',一个人从事诈骗还受法律的'保护',这是很荒诞的。我们公司有车辆曾发生事故,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还被迫赔偿了25万元。”吴艳很激愤,“法律要体现社会公平,以是否驾驶机动车作为区分不同社会群体的判断要件超越了现阶段中国国情。”她为此深入用车单位、个人及交警调研,拿到了不少关于该条款矫枉过正的第一手材料,“现在交通肇事逃逸率偏高,不能说和这个不当条款没有关系。”
对于吴艳领衔的议案,政府相关部门对之进行了解释答复,但吴艳认“死理”,她认为只要这个条款不是按照“以责论处原则”来处理交通事故,无论怎样解释都是不公平公正的,“我们提出这个议案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曾问我对政府有关方面的答复是否满意,我直截了当告诉他们说'我不满意'.”
欣喜的是,吴艳的坚韧不拔有了转机。她告诉记者,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要在福州开会,邀请了参与提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一块研究该条款的修改工作,吴艳高兴地说:“我估计这个条款要被修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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