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规范劳模评选管理办法 |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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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杭州市总工会获悉,该市出台了第一部有关劳模评选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后,杭州市的劳模(先进)评选和管理将有章可循,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据杭州市总工会统计,2005年,该市享受和比照享受劳模待遇的各级劳模(先进)达8904人,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各级劳模约占劳模总数的80%。由于缺乏较为完善的管理办法,此前各方面授予的荣誉称号名目繁多,享受或比照享受劳模待遇的对象也没有明确界定。由于缺乏较为规范的政策性规定,街道社区对劳模(先进)管理的“尺寸”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在一定程度上使劳模失去荣誉感和归属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暂行办法》适时出台,使劳模管理和待遇享受有章可循。 《暂行办法》首次对劳模评选周期和评选人数作出明确规定。杭州市劳动模范评选每3年进行一次,评选名额一般控制在200名以内。同时明确,外地劳模(先进)入杭可比照享受劳模待遇。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取消劳模(先进)荣誉称号的4种情况:伪造主要事迹的,被刑事处分的,被开除(含党籍)、留用察看处分的,非法离境的。 《暂行办法》提出,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杭州市总工会作为全市劳模管理主体,各级工会作为本地区、本系统管理主体,所在单位工会作为劳模日常管理主体。对于退休后进入社会化管理和失业的劳模,《暂行办法》明确由所在街道(乡镇)工会负责日常管理,社区工会干部每年至少上门走访慰问一次,尽力为年老体弱或家庭困难的劳模排忧解难。 (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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