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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以制度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来源:义乌新闻网 作者:石晓平 发布时间:2008-09-10 (阅读次数:
解读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已于7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科技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处处体现一个“新”字。

“使全社会更深入了解《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配套措施,特别是要让科技界、经济界充分掌握和运用新规定的科技活动规范和扶持措施。”昨日,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就新《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

对企业

设立专章,鼓励、扶持自主创新

据介绍,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新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规定国家要通过财税政策、产业政策、资本市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计划特别是重大科技专项计划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承担的比例,更多地反映企业需求,在具有明确的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企业牵头组织、产学研共同参与计划项目实施的机制,以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和项目成果的转化。

在鼓励自主创新方面,突出体现了税收杠杆撬动企业自主创新。新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均可享受税收优惠。

在财政扶持方面,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对科技人员     

既宽容失败又防学术不端

对照修订前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新法既强调科研诚信建设,又倡导宽容失败,从科技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两个方面对科技人员的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为解除科技人员的思想负担,鼓励科技人员进行大胆创新,《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给予宽容”既包括不影响项目的结题验收,也包括不影响对项目承担人员的评价、申报新的课题等。

针对学术浮躁等现象,新法明确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知识产权     

可授予承担者,也可质押

值得一提的是,新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作了进一步规定,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应用”、“明确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几个方面。

新法明确了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全部授予承担者。

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往往因为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不足而导致融资困难,这类企业通常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状况,新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价值,推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以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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