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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
来源:指导小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3-07 (阅读次数:

总工发[2004]31号

(2005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劳务工大量增加,他们已经成为我国职工队伍的新成员,是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的重点。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劳务工没有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四大精神,按照全总十四届三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要求,最广泛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的重要性
    各级工会组织要站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最大限度地把这部分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为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积极探索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组织形式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探索把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组织形式和组建方式。凡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从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
    劳务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工会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其会籍由用人单位工会管理。
    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务公司已经成立工会的,劳务工可参加其工会组织,并由劳务公司工会把这部分劳务工会籍关系转接到用工单位,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工会要依据事实劳动关系,吸收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
    跨省劳务输出地(单位)工会已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的,由输出地(单位)工会向用工单位转接会员组织关系。
    三、切实加强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向政府(行政)及有关部门通报劳务工入会的情况,形成共识和工作合力,共同解决劳务工入会中的难点问题,为他们加入工会创造条件。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工会要起示范带头作用,尽快把本单位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要做好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不同用工形式,实行分类指导,总结典型经验,推动劳务工加入工会工作的开展。要切实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建立统计通报制度,各地统计职工入会率必须把劳务工包括在内。
    要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劳务工在用人单位加入工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在劳务公司加入工会的,由劳务公司拨缴工会经费,其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可依据会员开展活动的具体情况,由劳务公司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双方协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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