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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毛磊 、刘晓鹏 发布时间:2007-08-28 (阅读次数:


●反就业歧视的范畴扩大
●同工不同酬现象受关注

   就业关乎民生国计,事涉社会和谐。

  8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多数委员认为,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就业促进法是非常必要的。经过三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的修改趋于成熟,建议交付表决。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增加草案的可操作性、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就业歧视、更加注重就业公平、保护就业者权益提出进一步意见、建议。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路明委员认为草案目前这样的规定“不具体、很不够”。

  “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不能同工同酬”,他建议草案再加一句话:“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实行同工同酬。”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建议在此基础上再增加一款,“禁止设置劳动就业地区歧视性限制,”同时建议增加“对已经就业的妇女,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生育为由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常委会委员张美兰援引此前某门户网站所作一次调查说,接受调查的大学生网民中,表示遭遇过性别歧视的网民比例高达32.75%。今年年初,西南政法大学针对500名学生所作的调查也显示,70%的女性认为,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情况;60%的男生也承认存在这种歧视现象。“随着就业市场压力的增大,女性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张美兰委员说。

  分组审议中,李明豫委员认为,凡因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机构提出与完成岗位工作的能力和要求无关的附加条件,而妨碍求职者就业的行为,都应被界定为就业歧视。王祖训、王学萍等委员则建议将身体歧视、地域和户籍歧视等也纳入就业歧视的范畴加以禁止。

  此次的三审稿专门增设“公平就业”一章,对性别歧视、传染病歧视、残疾人歧视等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包括韦家能在内的多位委员指出,法律还必须明确用人单位“歧视了怎么办,应该负什么责任”,否则法律的操作性将大打折扣。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很有必要,但对于就业歧视,草案目前主要是先由求职者进行投诉,然后才能得到处理,没有体现劳动行政部门对于防止歧视情况发生的主动监督职责。”倪岳峰委员提出,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能被动地坐等投诉,而应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他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平等就业、防止歧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链接

  统计显示,今后几年,城镇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每年2400万人以上。而在现有经济结构下,每年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却只有1200万个,年度就业岗位缺口1200万个左右。青年就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十一五”期间需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达到2700万人,压力持续增大。但层出不穷的学历、身高、相貌、户籍、地域等各种歧视现象,成为扩大就业的拦路虎。

    (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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