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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贡献奖评选与表彰暂行办法(科资信发[2003]3号)
来源:指导小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04-06-07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激励中心职工为单位的发展不断争做创新性贡献,有利于单位知识创新工程试点评估,实现中心的创新发展目标,特设立创新贡献奖。

第二条  创新贡献奖按贡献大小可分为二个等级,每年结合年终总结与考核评选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奖项可以缺额,宁缺勿滥。

第三条  创新贡献奖授予在中心创新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  获得创新贡献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面,对丰富中心文献信息资源或形成有影响的特藏,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在文献信息开发利用与服务创新方面,进行了成功探索,形成了有特色的服务模式,服务效果良好,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在宏观决策咨询方面,咨询报告质量高、影响大,得到了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取得了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在专业理论研究方面,有重要学术或理论建树,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质量高,对相关学科研究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争取和承担重要创新任务方面,有突出贡献,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效益。

5、在管理创新方面,积极探索并建立了特色的管理理念与制度,积极组织单位力量对外争取资源和经费并取得显著成效;在创新文化建设方面,形成了单位的特色创新文化,对于提高中心的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中心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6、在基本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开源节流,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在争取横向经费、创收和科技开发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8、多年来,对中心事业的长远发展做出了巨大的、长期的努力和奉献,成绩卓著。

第五条  创新贡献奖既可由中心主任提名,也可由中心各部门(包括学委会)推荐并填写推荐书,推荐书应对创新贡献的大小、内容、效果有清楚的描述。经办公室汇总后提交中心创新贡献奖评审小组评审(评审小组成员由中心领导、学委会主任、职代会负责人、办公室和业务处负责人等7-9人组成。)。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心主任审定并予以表彰。

第六条  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发放奖品或奖金。奖金额度分别为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奖金在中心主任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凡在中心其它奖励规定中如《成果奖励条例》【科资信(2002)54号文件】等已获得相关表彰或奖励者(中心匹配了奖励经费的),本创新贡献奖一般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中心创新贡献奖推荐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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