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厅、局、行办、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驻疆单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规范自治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3]47号),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编码的管理
为了加大打击伪证的力度,便于社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查询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编码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统一生成,一个证书一个编码,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伪系统向社会公布。各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得自行生成职业资格证书编码,凡未在“证书查伪系统”中公布的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二、关于领取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1、各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结束后,其鉴定成绩要通过工作网考务接口上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严格管理空白证书,今后原则上不大批量发放,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过快速传递方式,汇至各地、州、市。
2、自治区统考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自治区统考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自治区社会化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5]117号)要求进行。
三、关于专项能力证书的管理
1、专项能力证书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统一安排办理。
2、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运用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进行上报、办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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