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出台职代会建设标准 |
来源:指导小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0-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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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总工会日前公布《青海省职工代表大会建设标准》,要求全省各州、地、市和产业工会都要以完善制度、严格程序、落实职权、发挥作用为目标,进一步加强职代会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根据《标准》,职工代表的权利将得到保障。《标准》规定,职工代表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咨询和评议;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在“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部分中,《标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和审查同意、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得修改。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生产经营、生活福利、提案审查和劳动争议调解等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小组(委员会),各专门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了解职工对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以及对各级领导人员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确立的提案分别交由厂长(经理)和有关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有关部门落实每项提案后,须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并由提案人签字确认,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须进一步落实。 《标准》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即凡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议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实施;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企业各方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厂长(经理)如对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厂长(经理)应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执行。 (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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