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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奖励办法
来源:指导小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4-19 (阅读次数:

                                           天津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奖励在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以下简称“创争”活动)为载体.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职工,调动广大基层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加速工人阶级知识化进程,为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更快更好地发展贡献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奖励下列组织和个人:
     l、天津市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
     2、天津市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
     3、天津市学习型班组先进集体;
     4、天津市知识型职工标兵;
     5、天津市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
第三条 天津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由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交委、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精神文明办、市政府信息办、团市委、市妇联共同组成“天津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市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天津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的评审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学习型组织、 知识型职工评审奖励的组织协调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天津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的评审奖励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天津市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称号授予在实施职工素质工程中有突出成就的组织。
前款所称突出成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确立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要负责、工会组织实施、各部门相互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各级领导对实施职工素质工程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出科学规范的长远规划、近期目标和实施办法,有明确的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多项工作在全市同行业、同类组织中处于领先位。                                                                     
2、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创争”活动,对创建学习型组织目标具有较高的认同度和支持率,自觉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各级领导成为学习的带头人,形成了团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机制和氛围。
3、有完备的工作制度、学习制度、考核制度、监督制度、保障制度和激励制度,维护职工学习权利;依照《职业教育法》规定,按比例足额提取和专项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立了优秀人才培养机制, 职工的学习热情、学习成果和劳动创造得到充分肯定和尊重,实现了学习成果与工作成就的共享与互动。
4、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具备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素养,优秀人才、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组织学习力持续提升,组织创新力、竞争力和凝聚力显著增强,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增长,社会效益显著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服务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5、按照《天津市职工素质工程目标管理评估体系》考评标准,经上级组织考核,得分应在180分以上。
 “天津市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称号每次授子数额10个。
第八条 “天津市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称号授予以下组织:
1、认真落实《天津市职工素质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有关要求,建立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要负责、工会组织实施、各部门相互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扎实地推进职工素质工程,多项工作在全市同行业、同类组织中保持先进水平。
2、积极开展“创争”活动,在职工中广泛普及终身学习理念,促进团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机制和氛围的形成。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文明程度、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现代社会意识、现代心理素质、体能素质得到不断提高。
3、维护职工学习权利,为职工接受继续教育与培训提供平等机会和保障措施,各种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依照《职业教育法》规定 按比例足额提取和专项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职工的学习热情、学习成果和劳动创造得到充分肯定和尊重。
4、组织创新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创新成果突出,创造了较为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按照《天津市职工素质工程目标管理评估体系》考评标准,经上级组织考核,得分应在150分以上。
“天津市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每次授予数额100个(含“天津市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
第九条 “天津市学习型班组先进集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康向上的班组精神、团队愿景,班组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团结协作、互相关爱的团队精神,健康的体能和充沛的精力,充分适应现代社会工作的快节奏和高效率。
2、具有与本单位发展相一致的学习型班组(科室)建设规划或方案和健全的学习制度,有系统、规范的学习内容、安排和记录;积极参加本行业关键性技术岗位知识和新技术工艺标准的培训学习和实践应用,确保学习时间和内容的落实。
3、普遍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班组成员间相互交流、资源共享,具有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基本形成团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机制和氛围。
4、班组成员具备符合本岗要求的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具有较强的团队创新意识和能力,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班组管理制度、管理网络健全,相关台帐记录齐备,工作环境整洁有序;全员建立职工素质档案,并成为日常考核、奖励的参考依据。
“天津市学习型班组先进集体”每次授子数额100个。
第十条 “天津市知识型职工标兵”称号授予在实施职工素质工程中有卓越建树的个人。
前款所称有卓越建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素质。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奉献国家、振兴民族、拼搏进取的思想品格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
2、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有强烈的学习进取愿望,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学习,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较高文化素养、较强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科技知识和管理知识;善于集中团队成员智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组织并带领团队不断学习、持续创新、共同发展。
3、具有学习指导实践的能力。刻苦学习本行业关键性技术岗位知识和新技术工艺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勇于实践,坚持以学习促进工作,善于运用掌握的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充分发挥自身潜能解决实践问题。
4、具有很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创新的成效与业绩。能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业务技术精湛;技术发明、技术创造在国际、国内或同行业内居领先水平,或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做出了特别突出的创造性的贡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天津市知识型职工标兵”称号每次授予人数10名。
 第十一条 “天津市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称号授予以下个人:
1、具有优良的思想道德素质.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2、积极制定个人学习目标和计划,有较强的学习要求;结合工作实践,带领周围职工共同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应用新工艺,以学习促进工作,在推动团队学习、团队创新上取得显著成绩。
3、具备较强的知识技能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在发明创造、 攻克技术难关或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具有本行业或社会公认的技术应用成果,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杜会效益;
4、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出一定贡献,并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等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意义。
“天津市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每次授予人数100名(含“天津市知识型职工标兵”)。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天津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每两年评审一次。标兵单位和标兵个人不重复进行评审和表彰。
第十三条 根据全市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情况和效果,按照参加活动的单位、职工和班组总数,由市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推荐名额。
第十四条 本市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和中央驻津单位分别参加所属委的推荐;普教系统并入各区县推荐范围,归市总工会区县农林工委管理;高教系统划归市总工会教育工会管理;科委系统评选工作由市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有关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天津市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先进单位、知识型职工标兵和先进个人等获奖单位及个人进行审核,经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学习型班组先进集体由市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经公示后批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天津市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先进单位、知识型职工标兵和先进个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牌。天津市学习型班组先进集体由市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颁发奖牌。除证书外,对知识型职工标兵和先进个人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规定,所需经费在职工素质工程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市总工会分别向天津市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先进单位、 学习型班组先进集体和知识型职工标兵、知识型职工授予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分别获得参加天津市劳动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评选的优先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对获得天津市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称号的职工,凡从事技术工种并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子晋升一个技能等级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知识型职工标兵称号的职工,凡从事技术工种并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子晋升两个技能等级的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先进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称号的;
3、申报奖励时,有意隐瞒严重错误的;
4、有其他严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
5、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单位)骗取各项奖励的。
第二十条  撤销奖励,由市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决定,市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撤销奖励包括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奖金,并终上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同时在媒体发布消息。
第二十一条  参与天津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的评选办法由市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天津市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修订发布的《天津市职工自学成才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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