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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进城务工指南(三)
来源:农业部 作者:编辑 发布时间:2007-05-06 (阅读次数:

 维 权 篇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受到侵害是难免的,关键是当受到侵害时,应该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41.进城务工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愿望来选择职业,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等。
除了享有以上各项权力外,进城务工者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条例。
(3)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4)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国家利益。
(5)依法纳税。
42.常见的侵犯务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哪些?
从近些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进城务工者权益受到侵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2)强行加班加点,却不付给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没有为就业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设施。
(4)女工和未成年工得不到特殊劳动保护。
(5)务工者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
(6)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
(7)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扣押进城就业者有效证件。
(8)随意辞退或开除务工者,等等。
43.怎样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如果不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给自己造成损失,这是显而易见的。它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伤害、对身体健康的危害,有时甚至会有生命危险。如果劳动者不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惟利是图的用工者甚至会变本加厉地侵犯劳动者权益。因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对己、对人、对社会都有好处的行为。
那么,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呢?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城务工者尤其应该了解一些跟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劳动法》、《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这样才能清楚地了解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侵犯务工者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处理劳动争议等内容。
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务工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避免可能侵犯自己正当利益的条款,并兼顾双方利益。合同签订后要妥善保存,防止损坏和丢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千万不能意气用事,也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仲裁以至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44.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在找到工作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2)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3)避免和减少发生劳动争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是有效的依据。
45.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两个部分: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
必备条款包含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期限,就是合同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
(2)工作内容,规定劳动者在该单位做什么工作。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建筑工人应该发放安全帽等。
(4)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该负的责任。
(8)特殊条款,由于某些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法律要求某一种或某几种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中应该包括工时和休假的条款;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了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之后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补充条款也叫做商定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互相商量定下的条款。补充条款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但是,补充条款的约定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危害国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权益。
46.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务工者应当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1)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务工者也可以向工会反映情况,请工会出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
(3)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肯签订劳动合同,务工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务工者到用人单位时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务工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务工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赔偿。
47.试用期究竟应该是多久?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不确定的。试用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一般情况下,在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较低。
48.签合同时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扣押有效证件合法吗?
劳动合同不仅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收押金,侵犯劳动者利益。这是一种不合法的做法。
按照国家规定,签合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权力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定金或保险金。这条规定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非法收取押金,保护务工者的合法利益。对于违反这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求扣押身份证件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抵押有效身份证件,务工者有权拒绝。
49.应该如何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的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包括两种: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同时,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能由双方当事人来认定,而是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来认定。
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并且对务工者的工资收入造成损失的,除了按照务工者应该得到的工资收入给予补偿之外,还要按规定加付一定的赔偿费。
劳动合同如果是部分无效合同,必须对无效部分进行修改,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50.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但并未到期,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25、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在上述(5)、(6)、(7)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使其有一段寻找新工作的时间。
51.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法》第29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这种情况是因为务工者所从事的工作对身体造成了损害,用人单位完全有责任对他的工作和生活进行特殊照顾,所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王小二在某物业管理公司做电工,有一天因为修理电线线路,非个人原因被电击导致右臂残废。在这种情况下,该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长期负担王小二的生活,在可能的情况下,为王小二安排其他的工作。
(2)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尽管这里的患病和负伤都不是因工而起的,但医疗期是务工者依法享有的带薪休息的时间。即使遇到务工者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应该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也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这些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以上这四种情形出现期间,同时发生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第50题中的前四种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张小三在工作期间有贪污公款行为,后来他因工负伤,住院治疗1个月,但在这1个月内,公安机关发现张小三的贪污行为,他被判处入狱3个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2.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吗?裁减人员要经过哪些程序?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况,要裁减人员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务工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情况,需要了解裁减人员的程序。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如下: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无故大量裁减人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以前被裁减的人员。
53.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付给经济补偿: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务工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3)务工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具体补偿数额要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规定执行。
54.务工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务工者如果不愿意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务工者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在试用期内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没有确定,务工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合同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过程也应当是平等自愿的,务工者有权反对强迫劳动。
(3)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务工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工作过程中也应该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务工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务工者如果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需要修改,应该事先告诉用人单位,并且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但是,在这之前劳动者应该进行认真考虑,因为变更劳动合同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例如用人单位调整生产任务、转产、企业合并、分立等;
(2)务工者方面的原因,例如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
(3)客观方面的原因,例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自然灾害的影响等。劳动合同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变更通知或协议,采取书面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
56.国家对标准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长时间劳动,国家对劳动者的标准工作时间作了规定:
一个是《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另一个是国务院1995年修订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这两个规定并不矛盾,前一个是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后一个则是对前一个规定的具体化。因此,凡是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个小时,超过就应该支付加班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幅度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要和工会及务工者协商。这些情况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堵塞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的;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57.务工者延长工作时间后应该获得多少工资报酬?
务工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加点,是牺牲了自己的一部分休息时间,因此,按照国家规定,应该获得更高的工资报酬作为补偿。
对很多外出务工者来说,加班加点是常事。就业者应当把加班加点后得到的工资报酬与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作比较,以维护自身利益。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班的报酬应该这样计算: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国家规定:5月1、2、3日,10月1、2、3日,春节大年初一、初二、初三这9天是国家法定休息日。
58.劳动者每月最低工资是多少?
现在,我们国家对城市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也不一样,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一样。在城市务工,无论干什么工作,工资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外出务工者到达务工地后,要及时了解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确认自己的工资水平是不是低于这一标准。例如,北京市目前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35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6元;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月标准有七个类别,分别为510元、450元、400元、360元、330元、300元、280元、270元;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月标准是535元。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
(1)与企业进行协商。
(2)可以向当地政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通过调解仲裁方式解决。
(3)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承担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1)补足欠付职工的工资。
(2)劳动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责令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企业罚款,罚款所得上缴国家。
59.遇到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怎么办?
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纠纷甚至极端事件不断发生,成为社会生活中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依法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一些地方正积极开展专项检查,纠正渎职行为,打击不法企业,帮助农民工追讨血汗钱。
一般说来,用人单位拖欠务工者工资有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遇到了人力不能抗拒的灾害等原因,或者确实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务工者说明情况,征得务工者同意,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由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务工者应理解用人单位的困难,正常工作。
(2)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故意拖欠工资就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发工资的时间后而没有发放工资。这种情况目前也不少,务工者应该与用人单位交涉,敦促及早发放工资。如果不能解决,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除了支付务工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60.务工者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不仅是劳动者自己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用人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因为健康的劳动者可以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多的财富。
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两个方面。
劳动安全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防止中毒、车祸、触电、塌陷、爆炸、火灾、坠落、机械外伤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劳动卫生是指对劳动过程中的不良劳动条件和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防范,或者是防范职业病的发生。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专门培训。
因此,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那么就有权拒绝工作。同时,劳动者也应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从“防止事故”做起,为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
61.女工不宜从事哪些工作?
当前我国农村外出的女性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她们为国家、为用人单位、为家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规定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女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指比较重的体力劳动;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女工从事以上工作,女工要懂得拒绝,千万不要冒着损害健康的危险去工作。
62、国家对女工的“四期”保护有什么规定?
所谓女工的“四期”,是指女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做好女工的“四期”保护,不仅关系到女工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可能关系到女工下一代的健康。因此,国家对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1)经期保护。在女工经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重体力劳动。如果从事这些劳动,不良的劳动条件可能会影响到女工的健康和生育能力。
(2)孕期保护。已婚但还没有怀孕的女工不能从事接触铅、汞、苯、镉等物质的工作,因为这种工作可能会使她们生育畸形的孩子。
怀孕的女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为:①不能在对胎儿成长发育有害的场所工作,例如空气中含有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等;②不允许从事重体力劳动;③不允许从事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④不允许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工作和电焊工作;⑤不允许从事高处作业;⑥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加班,尤其不得加夜班。
(3)产期保护。产期保护既包括生孩子之后的保护,也包括小产(即流产)之后的保护。女工在产期内享受一定时期的产假和正常的产期待遇。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为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流产的,用人单位也要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在产期中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工的基本工资。
(4)哺乳期保护。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每天应给予女工二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得安排女工在有害婴儿成长发育的场所工作;不能安排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不能安排女工加班。
6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内容?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从事某些工作会危害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
因此,国家对未成年人就业做出了一些保护性的规定,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及有毒有害的工作;
(2)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3)不得安排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高空作业、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作业以及其他会影响生长发育的作业;
(4)要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般说来,这些未成年人虽然已经可以参加工作,但生理上和心理上还不成熟,家长最好不要让他们过早参加工作。如果能让他们在就业之前参加一两年的职业技术培训,掌握一些实用技术,在外出以后就能发挥自己的优势。
64、什么是职业病?哪些职业容易患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包括9大类共99种,分别是:
(1)中毒(铅、汞中毒等51种);
(2)尘肺(矽肺、煤尘肺等12种);
(3)物理因素职业病(放射性疾病、高原病、航空病等6种);
(4)职业性传染病(炭疽等3种);
(5)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等7种);
(6)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白内障等3种);
(7)职业性耳、鼻、喉病(噪声聋和铬鼻病);
(8)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种);
(9)其他职业病(化学灼伤、职业性哮喘等7种)。
最容易发生职业病的就业者有煤矿工人、建筑工人、纺织工人、炼钢工人等。矿山、石场、纺织厂、化工厂、农药厂、制革厂等通常是最容易诱发职业病的地方。各种尘肺病则是最主要的职业病,70%以上的职业病与此有关。
65、患了职业病怎么办?
就业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该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以下程序和问题。
(1)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进行职业病报告。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报告后,会督促用人单位或相关保险机构给予劳动者相关赔偿。
(4)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瞒报、漏报职业病,就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请求帮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请律师,上法院起诉用人单位。
(5)如果劳动者对赔偿结果不满意,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6、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就可以在发生生活困难时获得物质帮助,也可保证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
社会保险包括“四险”,即四种保险:
(1)养老保险。它是给予因年老或其他原因退休或离休的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劳动法》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和从事个体劳动的职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
(2)工伤保险。它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目前还是处于起步阶段。
(3)医疗保险。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是否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由企业自己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在《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就业期间的医疗等特殊困难”。
(4)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要与本单位城镇户籍职工一样参加失业保险,区别在于缴费不同。按照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城镇户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则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67、出现劳动争议怎样解决?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劳动关系。产生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录用、调动、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辞退就业者引起的争议;
(2)由于劳动报酬问题引起的争议;
(3)由于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问题引起的争议;
(4)由于职业技能培训问题引起的争议;
(5)由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女工及未成年人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问题引起的争议;
(6)由于奖励和处罚问题引起的争议;
(7)由于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8)其他有关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引发的争议。
出现劳动争议以后,应积极地寻求解决途径。我国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办法有四种:
(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一般劳动争议如果能够协商解决最好,协商解决不成再想其他途径。
(2)协商没有解决的,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3)调解没有解决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县、市、区的劳动局。
(4)仲裁没有解决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务工者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从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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