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争专区全国创争在行动地方创争活动创争活动在基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研究与探索农民工创争视频工人维权创新案例
当前位置:全国创争总网>全国创争在行动>相关文件>文章内容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颁布)
来源:指导小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7 (阅读次数:

            工 人 考 核 条 例  (重要资料查询)

《工人考核条例》已于1990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考察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鉴定实际技术业务水平,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第三条  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对工人的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四条  工人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五条  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种就业训练班结业的学生,须经工人考核组织的录用考核,方能择优录用。

    第七条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之后,方能上生产工作岗位独立操作,并根据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实际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准予延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调换其他工作。学徒、见习、试用期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可以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

    第八条  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精密稀有设备上工作和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离开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应有一定的熟悉期,期满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降低其技术等级或者调换工作岗位,重新确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升级考核。升级考一般二至三年进行一次。有特殊贡献者经班组推荐和工人考核组织批准,可以提前参加升级考核或者越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考评合格,分别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作为应聘职务的凭证。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定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方面。


    第十四条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的情况等方面。


    第十五条  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主要是按照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者《岗位规范》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工人技师在职资格的考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定期进行。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明确评分标准,定期进行。

    第十七条  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结合生产或者作业项目分期分批进行,也可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技术业务水平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第十八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即为考核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工人考核工作由劳动部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制定实施办法,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不同专业(工种)的考核组织,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各专业工种的考核组织成员中,应当有2/3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工人。

    第二十三条  《技师合格证书》,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核发。《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办法,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规定。    企业内部的《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但企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证书》由劳动部统一规定式样。    《岗位合格证书》的式样,企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办;企业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企业自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式样、印制和核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招收录用新工人的,当地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成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人考核、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人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劳动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劳动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1983年发布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SL)


上一篇: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下一篇: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知识竞(02-22)
·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10-29)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09-07)
·关于印发《全国学习型组织、知(10-29)
·关于《全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创(01-30)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11-05)
·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01-29)
·学习党的十七大文件知识竞赛10(12-28)
·全总印发关于开展学习宣传贯彻(02-03)
·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05-14)
·中央转发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05-14)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6-24)
相关文章
·医卫改革探索“中国道路”(04-09)
·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02-04)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01-23)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10-24)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战略(09-2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09-22)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6-24)
·全总正式印发《关于开展集体协(06-24)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06-13)
·完善机制继续推进实施《全民科(06-13)
·人民日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06-12)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06-12)
相关推荐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职工学习网 |中国特色总网 |中国国情手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