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正式印发《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 |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24 (阅读次数:
)
|
|
近年来各地工会不断探索推进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终于有了“权威说法”。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正式印发《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明确提出要求,以推动这项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意见》首先界定了集体协商要约是“集体协商主体的任何一方,就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协调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要求各级工会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作为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直接关系到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完善。为此,《意见》就如何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主要原则、基本内容、工作重点以及具体的程序、环节等。 ———内容上,《意见》明确“应围绕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和职工培训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强调当前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应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长,把重点放在支持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形式上,《意见》指出“可由企业工会向企业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签订集体合同;也可就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向企业方提出专题协商要求,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范围上,《意见》明确提出当前应重点锁定以下五类企业,即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企业。 针对因拒绝协商导致一些地区和企业集体合同工作进展较慢的实际,《意见》强化了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威力。指出要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要约与区域性行业性要约相衔接,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形成“工会主动要约—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改正—执法追究”的工作链。强调“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上级工会应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此外,意见还就切实加强对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领导提出要求。(ebs)
|
上一篇: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成立 下一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
|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
|
相关推荐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