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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12 (阅读次数:

    今天国务院在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此次出台实施条例,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细化,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

    该条例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的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实际上扣除额已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中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而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将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同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明确规定了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优惠政策,还明确了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优惠标准。

(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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