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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自付药费医院须先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4 (阅读次数:

    24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城镇医保患者在使用全额自费药品时,医院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医疗服务中的4类卫生信息应当主动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公开:特殊诊疗服务流程、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与报告;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可复印或者复制的患者病历的主要内容和复制服务的流程、地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

    办法强调,医疗服务中的一些卫生信息(见新闻附件)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按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新闻附件·部分事先告知的卫生信息
   
    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

    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特殊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

    患者接受的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和超声、造影、CT、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城镇医保患者使用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50%(含5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以及全额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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