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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就业长效机制 促进劳动者就业
来源: 作者:全国创争办 发布时间:2007-11-26 (阅读次数:

构建就业长效机制 促进劳动者就业

访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于法鸣

 

    记者:关于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如何发挥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职责与作用。《就业促进法》做出了怎样的规定?

    于司长:职业教育和培训是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重要手段,在当前我国职工队伍整体技能水平不高、就业压力巨大的形势下,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既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迫切需要。《就业促进法》声调一章对职业教育和培训做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职业教育和培训在就业促进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政府、培训机构、企业和劳动者个体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职责及作用。

《就业促进法》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国家通过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总方针。通过《就业促进法》,进一步确立了职业教育和培训在促进就业工作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明确了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目的就是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为其实现就业创造条件,从而把通过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二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三个主体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其中政府的职责具体包括: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种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为劳动者搭建终身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高中毕业生进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失业人员就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等。

    企业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三是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中对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并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了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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