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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民生:中国五年立法的价值取向(组图)(2)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阿计 发布时间:2008-03-23 (阅读次数:

修改《宪法》: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提出保护私有财产,图为代表进行投票。

    一位名叫黄振沄的北京老人,手持《宪法》文本,挡住了试图强行推倒其祖传院落的拆迁人员和推土机。
    这是发生在2004年4月的一幕,这幕场景其后被公共舆论和民间社会广泛关注。这位老人的勇气则来自当年刚刚完成的一次修宪行动,“保护私产”是此次修宪的最大亮点之一。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作了第4次修正。自七届人大以来,每隔五年左右全国人大都要修宪一次,改革推动修宪,而修宪又不断使改革进一步深化。随着“保障人权”、“保护私产”、“社会保障”、“征地补偿”等关键词汇的“入宪”,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一些重要原则和道德价值融入了中国的宪政内核。
    此次修宪所确立的宪政思维,也为未来立法奠定了宪法性基础。此后《物权法》、《社会保险法》等重要法律的出现,其源头都可以追溯至此次修宪。而“保障人权”等宪政理念,更是融入了大批立法的条款肌理,使我国的法律不断完善。
    2006年8月诞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宪法》领域又一起标志性立法事件。
    《监督法》出台,梳理出现行《宪法》等相关法律已经确立的各种监督形式,致力于各项监督权的程序建设,以解决监督乏力、监督缺位、监督虚置等现实弊端,并在监督为民、监督公开、监督实效等方面着墨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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