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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5]42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8-11 (阅读次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厅、局、行办、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驻疆单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近年,由于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存在一定困难。为解决这部分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问题,促进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决定在和田、克州、喀什和伊犁州进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广泛开展社会化职业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用职业技能考核,核发单项职业能力证书,提供公共职业能力认证服务,以此探索建立单项职业能力评价体系,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在试点地区选择在餐饮服务类和建设类职业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农村准备转移就业的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对企业职工开展的单项能力考核,由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统筹组织实施。非试点地区要求进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标准,可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指导小组申请开展工作。

    (二)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单项能力考核项目,制定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标准,上报自治区考核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经审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向社会公布。

    (三)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专家命题,依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考核。需在工作现场进行考核的,需向自治区考核工作指导小组报考核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四)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该证书是劳动者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指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瓦哈甫·阿不都热依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副组长:

    朱  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处长)

    肖  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处长)

    帕尔哈提·司马义(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成 员:

    高小萍(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副处长)

    杨国农(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公室主任:

    帕尔哈提·司马义(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兼)

    成 员:

    芦艳萍(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陈雪玲(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

    四、要求和安排

    (一)各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指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稳妥推进,加强监控,确保质量。

    (二)分阶段组织推动试点工作。2005年8月,制定试点方案和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并于8月底前报自治区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指导小组。9至12月,组织开展考核与发证工作。2006年1至3月,对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三)试点工作中,要按照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规范考核过程,监督考核结果,加强质量管理。试点地区中的劳动力输出地需要跨地区组织考核的,应由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商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商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和出台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项目和标准。试点工作中,要坚决防止强行组织培训鉴定和收费。要采取措施,降低考核鉴定成本,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或实行免费。各地、州、市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将有关考核鉴定费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范畴。

    (五)各试点地区在试点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指导小组联系。

    附件:

    1、首批开展单职业能力岗位名称

    2、单项能力鉴定规范要求

    3、单项能力鉴定规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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