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现印发试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扬琴演奏员)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琵琶演奏员)
2 2一10—04—02 外国乐器演奏员(钢琴演奏员)
2—10—04—02 外国乐器演奏员(打击乐演奏员)
3 2—10—05—08 艺术化妆师
4 2—12—06—01 图书资料业务人员(古籍馆员)
2—12—06—0l 图书资料业务人员(圈书资料馆员)
2—12—06—01 图书资料业务人员(文献修复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