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十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理财规划师和秘书标准系新修订标准,原标准相应废止;芳香保健师标准系试行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十四批理财规划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2—07—03—04 理财规划师(2006年版) 修 订
2 3—0l—02—0l 秘书(2006年版) 修 订
3 4—04—03—06 芳香保健师(☆) 试 行
注:☆号表示新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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