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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批国家职业标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1-22 (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十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理财规划师和秘书标准系新修订标准,原标准相应废止;芳香保健师标准系试行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十四批理财规划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2—07—03—04 理财规划师(2006年版)     修 订

  2 3—0l—02—0l 秘书(2006年版)           修 订

  3 4—04—03—06 芳香保健师(☆)           试 行

  注:☆号表示新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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