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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04--2006年培训考评3万名新技师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劳社培字[2004]163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6-13 (阅读次数: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建设适应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2810高技能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2号),省劳动保障厅研究提出了3年培训考评3万名新技师计划。为实施好这一计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深刻领会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把做好新形势下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了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省劳动保障厅已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臧忠生厅长兼任,回亚琴副厅长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厅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规划财务处、法制与监察处、培训处、就业处、劳动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失业保险处,省就业服务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技工教师进修学校、省劳动保障培训中心和省劳动保障教育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厅培训处。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和任务,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要将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与建设终身教育培训体系相结合,与推动职业培训的整体工作相结合,带动职工岗位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青年就业培训和农民工培训。

  二、结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实施"3年3万新技师"培训考评计划。各地要结合实施技能振兴行动,按照年初下达的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全面推进我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从2004年到 2006年,要紧紧围绕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点进行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和生物制药、光电子等高新技术五大产业基地建设,实施3万新技师培养计划。同时还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一批我省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

  三、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要通过组织开展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技术创新等活动,在各行业和各企业中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根据

  劳动保障部要求,省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大赛系列活动,大力推广一些企业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的做法,培育技能领头人并发挥其作用。

  四、改进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吸纳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在全省选择10-15个管理基础好,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大中型企业,进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试点中把技师考评与其他技术等级评定一起进行,要突破"四个"界限,促进技能人才更快更好地成长,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广企业生产现场、学校教学过程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的考核方法,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

  五、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库,统筹管理、使用高技能人才资源。各市州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库,面向社会搜集高技能人才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拔尖创新人才在区域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各市州要成立技师协会,做好高技能人才资源的储备与综合开发。建立市场导向的高技能人才流动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合理配置。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设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为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和交流搭建服务平台。

  六、要完善技能人才奖励政策,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岗位津贴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可将高级工岗位津贴标准提高到每月100--300元;技师岗位津贴标准提高到每月200-500元:高级技师岗位津贴标准提高到每月300-600元。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本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福利待遇。企业可把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坚和技术改造中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个人,将技能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增加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

  七、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通过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等措施,支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按照省政府《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及时划拨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提升其综合办学实力。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保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经费不少于培训经费的50%。

  八、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为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对各类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的宣传力度,树立人人都可以成才的现代理念。进一步完善各类人才的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将企业务类人才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并注意向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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