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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发资格证书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6-13 (阅读次数:

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京劳职鉴发[1998]72号)的有关规定,对执有2004年以前核发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的考评人员,需进行审核换证,现对本次换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书的范围

  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人考核委员会、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聘用的,持有2000年至2003年经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的人员。

  凡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原则上不再参加复审换证;如本人身体健康、工作热情高、考评工作急需,可适当放宽到男性70周岁、女性65周岁。

  二、换发证书审验内容及程序

  (一)审验内容

  聘用期间工作表现,掌握本职业新知识、新技能的情况,身体健康状况,遵章守纪情况,本人所在单位和职务变动、文化程度变更、考评员证卡有效期等情况。

  (二)换证程序

  1、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知本机构聘用的需换发证件的考评人员进行资格审验。考评人员接通知后,向原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本人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贴有本人照片并按格式要求填写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发资格证书登记表》、《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评鉴表》各一式二份。

  2、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初审合格的考评人员,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发资格证书登记表》在表中填写 “对考评员评定意见”并加盖公章,此表一式二份;《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评鉴表》一式二份;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发资格证书名册》一份。各鉴定机构上报的经复审合格人员的相关表格由市鉴定中心返回一份。

  3、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新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复审不合格或逾期未复审者,所持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及胸卡自行作废。

  三、时间安排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于2005年7月30日前将考评人员换发证书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经复审合格的考评人员,于2005年9月1日前核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四、具体要求

  (一)换发考评人员资格证书是一项具体、细致的基础性工作,对加强我市考评人员管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各鉴定机构应高度重视,本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按时间要求认真完成。

  (二)本通知所涉及的报表样式请从北京市劳动保障网下载(域名:www. bjld.gov.cn)。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发资格证书名册》时,请应用Excel表格进行编辑,报打印稿的同时,将电子文件软盘一同上报或将电子文件发送市鉴定中心电子邮箱。

  (三)各鉴定机构按本通知的要求,应掌握工作进度,严格进行初审工作,上报材料内容要真实、准确,杜绝在初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表格请用“A4纸”填写。

  (四)考评人员申办换发证书,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相同职业(工种)只能在其中一所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五)凡丢失考评人员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本人原证卡复印件或证卡编码,由所聘任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一并报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六)个人交上的原考评人员资格证书,2005年9月1日后,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销毁。

  联系人:蔡云晴、肖英

  联系电话:64918933、64811919转828或831

  电子邮箱:caiyq@bjld.gov.cn         

  二○○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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