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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文件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8 (阅读次数:

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文件

创争指字[2007]1号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鼓励表彰在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以下简称创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调动各类基层单位、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速工人阶级知识化进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奖励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集体(单位和班组);
    (二)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由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学习型组织和知识型职工评审奖励工作。
    第五条 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表彰的组织协调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的评审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的评审表彰共设9个奖项:
    (一) 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
    (二) 全国学习型组织优秀单位;
    (三) 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
    (四) 全国学习型标兵班组;
    (五) 全国学习型优秀班组;
    (六) 全国学习型先进班组;
    (七) 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
    (八) 全国知识型职工优秀个人;
    (九) 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
    第八条 “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学习型组织优秀单位”的荣誉称号授予在全国创争活动中有突出成就的单位。
前款所称突出成就,应当具备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深入扎实。切实加强对创争活动的领导,把创争活动作为提高职工素质、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建立活动领导机构,形成了工作体系和工作格局。创争工作深入细致,扎实有效。
    (二)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对创建学习型组织目标具有较高的认同度和支持率,有组织发展的共同愿景和创建规划。形成了团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浓厚氛围,形成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以学习推动工作、以工作促进学习的局面,实现了学习成果与工作成就的共享与互动。组织内各种学习型团队普遍建立。
    (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完善到位。有完备的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维护职工学习权利,为职工接受教育与培训提供平等机会和保障措施。建立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组织具有独到的创建特色。
    (四)组织竞争力明显增强,职工队伍素质显著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文明程度、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在创争活动中都得到了不断提高,组织学习力持续提升,组织创新力、竞争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优秀人才、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取得突出成就。
    “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称号每次授予数额10个,“全国学习型组织优秀单位”称号每次授予数额20个。
    第九条 全国学习型标兵班组和全国学习型优秀班组的荣誉称号授予在全国创争活动中有卓越建树的班组。
    前款所称有卓越建树,应当具备下列标准:
    (一)班组成员树立了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班组内形成了爱岗敬业、崇尚科学、精业奉献、追求进步的良好氛围;班组成为团结互助、积极向上、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的优秀团队。
    (二)班组成员积极参与学习实践活动,班组凝聚力增强。建立了个人及班组学习的各项制度,形成了鼓励学习、创新、成才的良好氛围;有集体荣誉感,成员团结协作,互帮互学,乐于奉献,班组不断提高创新能力。 
    (三)班组长带头学习攻关,各方面表率作用发挥突出。能精心设计班组创建方案,运用有效工作方法,调动成员工作、学习积极性,激发班组创新活力。
    (四)班组竞争力显著提升,成员素质明显提高。班组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文明程度、科学文化素养以及技术技能水平在创建学习型班组过程中明显提高,学习能力、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班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五)班组创建目标明确,制度措施切实可行。班组成员对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与能力的必要性有清醒认识;有班组学习、发展确定的目标和规划。
    “全国学习型标兵班组”称号每次授予数额10个,“全国学习型优秀班组” 称号每次授予数额20个。
    第十条 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和全国知识型职工优秀个人的荣誉称号授予在全国创争活动中有卓越建树的个人。
    前款所称有卓越建树,应当具备下列标准:
    (一)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素质。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奉献国家、振兴民族、拼搏进取的思想品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敬业、勤业,有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心。
    (二)具有终身学习的理念。有强烈的学习进取愿望,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学习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较高学习素养、较强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科技知识和管理知识;善于集中团队成员智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组织并带领团队不断学习、持续创新、共同发展。
    (三)具有学习指导实践的能力。努力学习,积极实践,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以学习促进工作,善于运用学习掌握的先进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充分发挥自身潜能解决实践问题。
    (四)具有持续创新的成效与业绩。能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业务技术精湛;不断超越自我,坚持学习成才,事迹特别突出;技术发明、技术创造在国际、国内或同行业内居领先水平;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工作创新等方面做出了特别突出的创造性的贡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称号每次授予人数10名,“全国知识型职工优秀个人” 称号每次授予人数20名。
    第十一条  各推报单位推荐的没有被评为“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学习型组织优秀单位”的候选单位获得“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每次授予数额不超过100个。
    第十二条  各推报单位推荐的没有被评为“全国学习型标兵班组”和“全国学习型优秀班组”的班组获得“全国学习型先进班组”荣誉称号。“全国学习型先进班组”称号每次授予数额不超过500个。
    第十三条  各推报单位推荐的没有被评为“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和“全国知识型职工优秀个人”的个人获得“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00名。

第三章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的评审

    第十四条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每两年评审一次。标兵单位、标兵班组和标兵个人不重复进行评审和表彰。
    第十五条 凡是符合学习型组织基本条件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凡是符合学习型先进班组基本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的班组和科室,均有资格申报全国学习型标兵班组;凡是符合知识型职工基本条件的职工不分单位性质、本人职务、职称、学历、资历和身份,均有资格申报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
    第十六条 下列单位具有推荐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标兵候选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资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争活动领导小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型的机构;
    (三)经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认定的符合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限额推荐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集体(含单位和班组)和知识型职工标兵的候选者;在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有关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核和公示投票。
    (一)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单位推荐申报的候选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从中确定各30个集体和个人,作为标兵候选者进行公示和媒体投票;
    (二)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核经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初评上来的每一个候选集体和个人的事迹材料,采用不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三)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评委投票进行统计,同时参考媒体投票,将最终结果报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排序前10个单位获得“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后20个单位获得“全国学习型组织优秀单位”,排序前10个班组获得“全国学习型标兵班组”、后20个班组获得“全国学习型优秀班组”,排序前10名个人获得“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后20名个人获得“全国知识型职工优秀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对评选出的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全国学习型标兵班组、优秀班组和先进班组,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优秀个人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章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的奖励

    第二十条 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向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全国学习型组织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全国学习型标兵班组、优秀班组和先进班组;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优秀个人和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总工会分别向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颁发奖牌、证书,对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除颁发证书、奖章外,并给予物质奖励,奖金数额按全国总工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获得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和优秀个人称号的职工在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评、聘时可向上高评、聘一个等次,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向上做相应调整。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整个评审过程通过媒体、举报电话、群众来信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严禁相关工作人员在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或授权各地和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创争活动领导机构不定期对所有获得全国创争活动荣誉称号的单位、班组和个人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由于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 弄虚作假,伪造先进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剽窃、侵占他人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荣誉称号的;
    (三)申报奖励过程中,有意隐瞒严重错误的;
    (四)出现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应当予以撤销的;
    (五)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其骗取各项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执行。撤销奖励包括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奖金,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同时在媒体上发布消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制定或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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