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争专区全国创争在行动地方创争活动创争活动在基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研究与探索农民工亲稳舆论职工福利创新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 > 农民工 > 权益维护 > 文章内容
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7 (阅读次数:

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一篇: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下一篇: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收藏] [推荐] [评论(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秦皇岛开辟农民工异地维权绿色(08-14)
·淄矿集团“武装”农民合同工(08-23)
·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05-07)
·中铁四局善待农民工、维护农民(06-15)
·丹东:采取多项措施保障农民工(05-29)
·关爱农民工(06-26)
·对农民工,青岛港意味着什么(09-18)
·山西工会艰难为193名农民工讨(05-07)
·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05-07)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05-07)
·德阳工会主动行使调查权助农民(08-20)
·广东工会探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08-23)
相关文章
·山西平阳路桥公司实施农民工专(07-28)
·农六师新湖农场专场电影送给建(07-23)
·兰新铁路二线建设中的农民工获(07-08)
·春暖行动——1.8万名农民工与(07-07)
·齐齐哈尔省外农民工就医定点 (07-05)
·党组织建设全面覆盖 瑞金市表(07-02)
·农民工成为广东法律援助最大受(07-01)
·丁永勋:“同城”善待农民工 (06-30)
·至今年5月份 湄洲市5100万元(06-29)
·河南信阳“双向维权”为农民工(06-28)
·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06-23)
·信阳农民工工会打造双向维权模(06-21)
相关推荐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亲稳舆论 |国家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