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 |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7 (阅读次数: 
                          
                          ) |   
                  | 
                       
                        |  |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所以,这些单位的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本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   
                        | 上一篇: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下一篇:建筑业企业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  |   
                  | [  收藏] 
                    [  推荐] 
                    [  评论(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  |  | 
          
             
              | 
                   
                    | 
                         
                          | 
                              
                                 
                                  |  | 相关推荐 |  |  |  |  |  |  |